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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吉以案说法|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可以主张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3-08-25

前言


买卖关系是生活中常见的关系,而买卖合同就是针对双方标的额较大为保证安全而以书面形式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生活中也经常看到买方卖方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纠纷,这种拖欠行为可能出于财务状况恶化,也可能出于主观故意。对买方而言,如果拖欠货款的后果仅仅是支付对应本金,就很有可能因为违约成本低而缺乏积极付款的动力。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律师通常会建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来适当提高违约责任或在分期付款形式下增加加速到期条款。【例外情形,请见备注】


但买方市场下,越来越多的买卖合同中都去掉了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相比之下卖方的议价能力相对较弱,对于显失公平的违约条件也只能接受。那么,没有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就等于卖方完全无法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么?


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看看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何处理。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甲向乙购买了砂石等建筑材料,共计14万元,甲支付了部分货款4万元,并于同日向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向乙购买建筑材料一宗,总价14万元,已付4万元,剩余货款于2021年8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甲并未支付余款,经乙多次催要,2021年10月19日,甲又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欠乙建筑材料尾款10万元,甲保证在2021年12月25日付清。此后,甲一直未付该笔尾款。乙无奈,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甲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甲辩称,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使乙主张损失,也应从最后一份“欠款证明”约定的还款日期2021年12月25日起计算。


审理过程中,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交货单据、付款证明、欠款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甲对乙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亦认可双方之间货物买卖及欠付尾款的事实。


争议焦点


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乙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法,该损失何时起算。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乙持据要求甲支付货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甲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之规定,乙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损失,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逾期损失何时起算问题,双方在甲第一次出具的欠条中已经达成对支付货款时间的合意,即货款在2021年8月20日已经到期。后因甲未按时支付货款,经乙多次催要,甲仍不支付,乙便要求甲作出还款承诺,甲才出具了第二张欠款证明,承诺2021年12月25日付清欠款。该欠款证明系甲单方出具,是对所欠货款还款时间的承诺,乙只能被动接受,并非双方达成的对支付货款日期的变更,乙亦未表示放弃此前的逾期付款损失。且甲再次违约,存在过错,故对乙主张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起算逾期付款损失的意见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万吉律师说法


贸易采购关系中,买方市场下买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引导力一般高于卖方,虽然双方在合同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仅有较少的调整余地,因此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的违约争议大部分都是因买方接收后不予付款,进而卖方不得不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回款。


人民法院显然考虑到了前述的情形,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下称“《新买卖合同解释》”)中明确了即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卖方依旧可以以买方违约为由主张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LPR为基础根据实际损失按1.3~1.5倍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第4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备注:实践中,由于法院、仲裁委都倾向于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当买卖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利率低于同期LPR时(如以活期存款利率为限),万吉律师建议当事人不约定违约责任为好,在判决时有适用司法解释中同期LPR乃至上浮30—50%的余地。】


万吉小贴士:“LPR”


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4.2%。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此前,LPR在连续9个月持平后,于2023年6月下调10个基点,1年期LPR为3.55%,5年期以上LPR为4.2%。也即此次8月LPR中,5年期维持4.2%不变,1年期降10个基点。


此次LPR下降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信贷需求回升、进一步增强消费和投资增长动能。


其实LPR由来已久,至2019年央行宣布实施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来取代旧有贷款基础利率又一次将其引入大众视野。随后最高法相继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新买卖合同解释》也均提及了LPR是作为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


它的全称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称贷款基础利率),外文名Loan Prime Rate。是由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由主要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报出的优质客户贷款利率,并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央行的指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


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其中1年期LPR适合借款期限为小于五年及以下的贷款。故本次1年期LPR下调,有助于引导银行降低实体经济贷款利率成本,提振实体经济信贷需求。而5年期LPR适合贷款期限为大于五年的贷款,目前房贷LPR利率一般就是参考5年期以上LPR利率。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印度等都曾建立起类似LPR的报价机制,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的参考,在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借鉴国际经验,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贷款基础利率(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自此,LPR进入了我国金融市场并成为了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关键配套举措。


自2013年至2019年,LPR已运行七载有余,伴随金融市场改革的推进,其运行弊端逐渐显现,运行模式亟待调整。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下称“央行第15号公告”),宣布自8月20日起实施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破茧而出,LPR以崭新的姿态傲然独立,成为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而法律的适应性恰为其生命力所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九民纪要》,其中特别反映了央行第15号公告为司法实践带来的深远影响,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自此之后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意味着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020年出台的《新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第4款相应地吸收了央行的上述改革政策,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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