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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常见法律风险探究|万吉观点

发布时间:2023-07-07

最近几年,中国的建筑和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给建筑、建材等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但是与之相伴的是,建筑、建材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特别是最近两年,由于施工行业的资金状况一般都比较艰难,一些公司的信用趋向糟糕,这就使得建材商和施工商之间的法律纠纷剧增。在商业行为中,签订合同这一环节尤为关键,假如签署的合同不合乎行业规范,或者不具备法律专业性,都容易为后续环节埋下风险隐患。在此背景下,对于一家建筑材料经营型企业来说,在追求销售业绩、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如何对建筑材料的购销合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变得关键起来。本文从建筑材料产业的商业视角,对建筑材料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



一、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认定



表见代理和职务行为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公司的雇员所从事的与其工作相关的活动,是一种权威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实质上就是公司自己的活动,不会产生员工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所以一般来讲,它不是民事法律中的“代理”。但是,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民事主体身份是比较独立的,因此,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动时,就有可能会出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情况。因为委托代理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委托代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主性的。这一点与工作人员自身的行为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从事的工作。公司职员在其一般权限范围内所做的一切,都属于公司的职务活动。



在建筑合同、买卖合同等争议中,经常会出现没有明确规定收货人,但实际上却是由施工现场的主管等人来签字确认的情况。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理解并确定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案例分享:青岛富大骏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2013)南执字第10999号】



法院认为:依据已知的事实,认定富大公司和江苏建工公司签署的钢铁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意愿所致,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由于富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已经将钢筋运送到该工程工地,并在该工程施工单位的确认价格对账单上有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的签字,江苏建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工程项目使用的钢筋是从其它供应商处购买的,所以应当认为富大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该工程项目,江苏建工公司应当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支付。



二、合同相对方指向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具体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所谓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即是指围绕着建设材料展开的买卖合同。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既可属于书面合同,也可属于口头合同。但不管是哪一类合同,都应该在合同成立时,对合同的签订主体,即法律上的合同相对方进行确认。在建筑材料的买卖纠纷中,买家一般都是经办人、项目经理、包工头、分包商、总承包商等,所以,在签署合同时,有些买家会加盖项目部的公章,有些会加盖材料专用章,有些会加盖包工头个人的公章。还有些是分包商挂靠施工企业,只有材料管理员的签字。上述的这些行为因签订合同的主体不明确,在日后出现合同资金争议时,就成为妨碍维权的障碍。



案例分享: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台县方正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甘民申2379号】



法院认为:方正与建业张掖分公司签署的涉案合同,现已经付清给伟业和张掖分公司,并于2015年度将该产品销售给了张掖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律地位,因此,它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伟业公司对方正公司2015年度已经完成的加气块合同的付款负有赔偿责任。伟业公司分公司在签署了协议后,应当对另一方已经完成的协议付款负责,这一点与《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不违背合同编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原则。



三、合同条款缺失或过于笼统



首先,购买和出售建筑材料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因为熟识,通常以口头协议为主,只在发货单和结算单上记录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作为交易的证据。这种不正规运作,在出现争议时常会使得大量证据难以证明。其次,对建筑材料销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规格条款:对一些规格较多的商品,需要特别关注。在与顾客签署销售合同时,应明确顾客所需采购的各类商品的规格和数目,避免出现反复供应的情况。



2.价格条款:作为建筑材料销售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类产品的单价、合同总价以及有无包括运输和附属物等。



3.品质条款:按照供应材料的品质状况,商定品质检查的标准,检查的时限等。



4.付款期限条款:由于一般的建设项目都是长期的,因此,在建设项目中,材料供应商还应留意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条款。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常常会因许多销售合同对于支付时间的规定模糊不清而为日后合同履行埋下隐患。例如:“以收到货为准,以30天为一个月;项目完工30%时,项目付款”,诸如此类,以上类型的协议均称得上模糊不清或有争议,建议及时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利于事前及时发现漏洞并采取措施规避,及时止损。



案例分享:河南中泽建材有限公司、汪浩买卖合同纠纷【(2020)豫01民再367号】



法院认为:中泽公司对汪浩提供了799.654吨的钢铁,并支付了3264102.76元的款项,汪浩对此给予了确认。汪浩已经收到了250万元的款项,除去被中泽公司带走的一万八千元的钢铁,汪浩需要向中泽公司偿还五十八万四千零二百七十六元。之后,由于汪浩因为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中止了工程,因此,在双方之间的协议中,法院对高额的违约金进行了调整,并酌情将其计算为年利率6%的利息,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本院予以支持。



四、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详细说明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制造商、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和数量等特殊项。


姓名要准确,不能用惯用的名字或自己的名字;


凡使用商标或商标的产品,必须注明商标或商标名称及制造商;



关于产品的具体参数,请参照相关的材料和设备目录;



本公司生产的商品,其数量及测量方式应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测量;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则取各方同意为标准;



价格和金额,需经双方协商确定,但国家要求实行统一价格的除外。



2.明确供方承担质量责任之质量技术标准、条款、时限。


合同条款诸如商品质量验收、核查条款,皆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专业标准;如果领域相应的行业规范缺失,可以在遵照《民法典》合同编的前提下,自行拟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供应商应为其产品及包装的品质承担责任,并在义务范围内根据对方需求,如实、及时的为对方提供技术文件、实物样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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