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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合同有管辖约定,新合同无管辖约定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28

Part 01 案情简介


本人近期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首先简单概述一下该案件。


甲乙双方在2020年签订了第一份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A地,并约定管辖为A地仲裁委。后双方因各种原因于2021年重新签订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变更至B地,也约定了管辖为A地仲裁委,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解除了2020年签订的合同。之后又因各种原因,双方将合同履行地点变更至C地,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双方同意解除2021年的合同(有相关证据材料)。


(补充说明一下,案涉合同中履行地点是至关重要的,关乎到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


Part 02 办案经过


经过我们律师团队分析,案涉合同应属于未约定管辖。


因为,前两份书面合同双方已经解除,最后一份合同双方对于管辖并未约定,故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但是该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是A仲裁委管辖,故此应以仲裁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最后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断争取该法院还是立案受理了。


前述法院不予受理虽与我国法院系统人少案多的实际情况有关,但是我们认为作为中华民族法治复兴的坚实力量,应当在认真研究案件的情况下,坚守我们的原则。


Part 03 观点展示


律师团队经过此案,针对类似情况,搜索了大量文献及案例,发现实践中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约定仲裁的原协议解除后,各方后签的协议对管辖没有约定的,如果起诉的事项及后签的协议仍然是对原协议的延续和执行,则原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依然对后签的协议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亿文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毛大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616号])


二、“旧合同已作废,且原告是依据新合同提起的诉讼,故此,旧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新合同不具有约束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四川昴中天实业有限公司、遵义易顺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2020)川01民辖终350号民事裁定书)


Part 04 万吉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有理。


首先,管辖约定应以双方书面或类似书面的形式约定更为妥当。因为双方已经对于旧合同约定解除,而且所提起的诉讼基础事实依据为新合同,故此旧合同中的约定当然在新合同中不适用。其次,双方在新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所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法定管辖。


据此延伸一下,关于仲裁委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之规定,仲裁委管辖应当有明确约定,否则仲裁委是不会受理的。


故此,在认定旧合同与新合同中管辖约定是否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案涉争议发生的基础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从而具体判定。


*本文由南京运营区金兰律师供稿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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