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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系列研究之付款担保篇|万吉观点

发布时间:2022-03-11

房地产暴雷加剧以房抵债"现象

近期随着房地产企业不断暴雷,建筑行业资金链受到极大冲击,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建材企业因此也正在经历寒冬,以房抵债正在被上游采购商越来越多地使用,逐渐成为建材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该问题十分复杂,我们将以系列性文章的方式解读并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以房抵债及相关问题。

 

以房抵债付款担保有本质区别

想要认识以房抵债,我们先要区分两个概念,那就是以房抵债和付款担保,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的一种情形,建材企业所面临的以房抵债,往往是采购方将房产作为向建材企业付款的一种付款方式。然而,付款担保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为保证债务人到期正常付款,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将房产作为付款方式和将房产作为付款担保,从目的上就存在本质不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具体约定的条款多种多样,如果对二者认识不足,很可能会出现约定竞合或无效的结果。

 

常见的付款担保主要有三个情形: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流押条款。

 

让与担保

在建材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建材企业与采购方或与采购方有关联的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将特定房屋形式上转让至建材企业或建材企业指定人员的名下,并予以办理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预告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

 

如果采购方到期清偿建材款,则建材企业将上述房屋返还给采购方或与采购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果采购方到期未清偿建材款,则建材企业可以对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建材款。

 

以上约定方式合法有效,法律上属于让与担保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后让与担保

在建材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建材企业与采购方或与采购方有关联的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其特定房产作为采购方履行建材合同的担保,与此同时,可能会为建材企业或建材企业指定人员办理网签,但不予以办理有物权公示效力的预告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

 

如果采购方到期清偿建材款,则不再履行以房抵债或房屋买卖的约定;如果采购方到期未清偿建材款,则建材企业有权就该担保房产享有受偿权。

 

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种担保方式有效,性质上是后让与担保。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并未对此明文规定,所以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

 

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的约定,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但让与担保约定将房屋形式上进行转让,并同时办理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预告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后让与担保不于签约时转让物权,不采取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措施。如此一来,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对于后让与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针对相关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往往避而不谈,很多情况下,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判决,即债权人应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也就是主张建材款,在对建材款作出判决后,采购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欠款,建材企业可以申请拍卖相关房产,以偿还债务,此类判决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流押条款

在建材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建材企业与采购方或与采购方有关联的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将特定房屋形式上转让至建材企业或建材企业指定人员的名下,并予以办理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的预告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

 

如果采购方到期清偿建材款,则建材企业将上述房屋返还给采购方或与采购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果采购方到期未清偿建材款,则建材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

 

上述第款的约定涉及流押,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在此情形下,作为债权人的建材企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相应房屋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建材款。

 

法条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文章内容若有异议欢迎讨论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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