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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企业经营管理风险预警及防范|万吉观点

发布时间:2022-12-23


商混企业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项相当复杂、繁重的工作,它始终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管理的重点应前移,放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上。重视风险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经营风险,面对目前整个环境的严峻考验,商混企业只有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练好内功,才能有效防范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影响回款周期的因素,为商混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1. 合同约定回款时间与施工进度紧密挂钩导致回款周期漫长。

疫情导致停工概率高发,尽量避免付款与施工形象或进度挂钩,建议合同内容尽量适用住建委统一版本,部分微调进一步协商。

2.施工单位资信不好导致垫资供货后回款较难。

建议筛选优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如果施工单位非依法施工备案或公示的单位,甚至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建议慎重再慎重!可以从签订合同起,把控风险,增加保证人,调整付款时间和比例及方式。

3. 项目不好、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导致回款慢。

建议合作前进行项目合法性审查和项目发展评估。

4. 内部业务人员管理不善导致经营回款风险。

建议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不注明有代收货款的权利;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财务及业务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和宣传,避免触及诸如职务侵占、偷税漏税、贪污、盗窃、抽逃出资等各类刑事犯罪,增强企业相关岗位员工的学法、守法意识。

5. 以房抵债、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风险和雷区。

5.1 风险问题:(1)房屋为施工项目的期房,约定协议签署后各方债务抵消,房屋至今未交付,导致房、款两空。(2)抵债房屋被查封。(3)抵债房屋价格高、过户费高。(4)施工单位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或以房抵债协议实现“金蝉脱壳”,导致材料供应商两手空空。

建议:事前查询抵债房产相关权属信息,避免该房产上存在影响过户或使用的其他权利。

可以先行在不动产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抵债房产的相关权属信息,主要查看该房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他人共有或存在居住权等可能影响到房产权属实现的相关权利。同时实地考察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出租等情形。

 

5.2 尽量将抵债房产公允作价,避免抵债房产价值远高于债务金额被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张撤销

在《民法典》以前,流质、流押条款被严令禁止的原因便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所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的形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将该抵债房产公允作价,同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亦有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

 

5.3 妥善处置抵债房产,及时办理交付、过户登记

我国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是以登记为标准的,所以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房产的交付、过户登记手续,避免债务人或第三人在此期间另行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因债务人、第三人的其他债务导致抵债房产被法院另案强制执行。

 

5.4 应注意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时间

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前与债权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如在该合同中约定有流质或流押等内容的,则该合同条款可能无效。为避免上述风险,可考虑通过缩短合同的还款期限,并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方式解决。并加上如房屋交付及变更登记不能实现,则债权人有权继续主张原债权的约定。

 

6. 商票风险及对策。

现象:(1)承兑风险

承兑风险具体表现为承兑人到期不兑付、超期提示承兑、逾期提示付款

第一,跳票风险,承兑人到期不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如果作为承兑人的企业出现破产倒闭、无足够现金等情况,承兑汇票就无法得到实际支付,持票人的票据利益便不能得到保障。

第二,逾期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如果逾期提示付款,虽经作出说明,在票据时效内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直接导致可行使票据权利对象的范围缩小。

2)票据贴现损失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除了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之外,其他承兑汇票都有一定的付款期限,出于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有些企业可能会在票据到期之前进行贴现。票据贴现需要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且若无其他约定,贴现利息一般需要由持票人自己承担,这会给持票人造成额外的资金负担。

3)到期被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我方在收到商票后,将商票背书转让给后手,那么后手在票据到期不兑付的情况下,有权对前面任何一手进行追索。

建议:

1)履行相关风险评估程序

票据承兑人直接关系到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最终实现,我方在实际接受企业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时,应履行相关风险评估程序,对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进行甄别评估。审核承兑企业的资信状况及支付能力,评估对方到期兑付的风险,避免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及时承兑而产生的风险。尽可能只接收有良好商业信用的大型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是接收关联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对于商业信用无保障的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尽量不予接收。

2)分摊商票成本

我方应与对方就商票支付进行谈判,要求对方承担或者分摊商票成本。一是资金成本,即商票到期付款前,施工单位承担的资金成本;二是贴现成本,要明确贴现费用的承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贴现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贴息费用,对于此类风险,一是建议要求对方出具见票即付的承兑汇票,减少提示承兑手续,同时也可规避贴现风险。二是对于付款期限

 

较长的承兑汇票,应当在交易合同中明确贴息费用的承担,约定由出票人来承担贴息费用,规避贴现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原则上我方在收取商票时,应要求业主出具商票的保贴或者保兑函,确保我方收到商票之后能够贴现。

3)要求提供担保

我方接收对方以商票支付工程款时,应核实建设单位资信情况,若发现建设单位资信情况不良时,可以求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第三人担保,以此来确保商票可以承兑或者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回收工程款。

4)约定延期付款利息

在接受甲方以商票支付货款时,最好明确约定甲方应确保该汇票的承兑和支付工作,在商票逾期兑付时支付逾期兑付的利息。到期后对方没有承兑和支付,除商票本金和利息外,对方应当承担的利息,按照商票的应付未付金额从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息。

7.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等审核沟通不专业的风险及对策

7.1 合同签订主体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主体:中标的施工单位,避免皮包公司、劳务分包等。

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如到当地工商局网站核对注册信息),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

7.2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7.3 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7.4 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7.5 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乙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包括骑缝章)后寄给甲公司,甲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甲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乙公司,乙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甲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进行抗辩,乙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乙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甲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进行履行,因乙方不能证明修改系甲方单方面所为,导致乙方的损失。

8. 账龄较长的风险及对策

现象: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而应收账款账龄越长,催收难度就越大,发生呆坏账损失的可能性就越高,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账龄越长,流动资金越少,容易造成企业资金短缺。

此外,受此前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的影响,法院都需要抽调70%-80%的警力投入到下沉社区支援、隔离点支援、微网格员支援等工作中,比较严重的影响了诉讼案件办理进度,一审、二审程序进展缓慢,影响企业及时回款。

建议:

1)源头控制

8.1 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降低企业资金风险。

8.2 建立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制度,科学评估客户的资信程度。

8.3 多途径了解项目。

2)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的传递。

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日常询证。

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

3)严格催收

将催收业绩纳入绩效考核。有效考核业务人员对应收账款的时间成本,完善相关人员责任,增强销售人员对清理和催收陈账的积极性。

对不同的客户关系,采取灵活的催收政策。对远、近期应收账款清理回收缓慢或清理陈账未动的区域,应限制发货或拒绝发货,并加大催收力度。

委托专业的催收机构。委外催收不但能节省企业的资源,减少并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能够降低坏账风险,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质量。

 

 

张志豪律师

万吉律所天津运营区副主任

具有多年司法工作及案件审判经验

擅长建材领域、商票领域及其他民商事案件法律业务

致力于通过风险防范、调解谈判等途径化解商事领域矛盾纠纷

共促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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